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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持分眉角多 協議分割劃出權利自保  

【倪浩倫╱台北報導】房價貴,土地價格更是高昂!擁有一塊都會區的土地,做夢也會笑。若為土地持分所有權人,也相當幸福,但須注意奢侈稅、地上房屋建造或改建的情形,地政士說,就算民眾僅持分某塊土地的一部分所有權,均可申請共有物分割,單獨交易或自行蓋屋。

萬丈高樓平地起,想要蓋任何一棟建築物,土地是絕對的必需品。然因繼承、買賣的關係,讓許多土地的所有權由2人以上共有,有人擔心,因各土地持分人對其使用、規劃意見相左,造成土地開發,或地上建築物改建進度受阻。 

要變更人數須逾1/2

台灣房屋特約地政士余春慈表示,根據《土地法》第34-1條第1項,共有土地或建築物,若需要處分或變更時,只要持分面積和人數均超過1/2,或持分面積超過2/3便可進行。余春慈補充,持分人可在登記簿謄本上的土地標示部,根據地號查詢其餘的持分人姓名。
中信房屋新北市特約地政士鄭文在認為,開發所有權超過2人的空地前,仍建議徵求全體持分人的同意,不得已再循1/2、2/3的法律途徑。然而若多數持分人因種種因素,如不願更動祖產、資金充裕、期待價格攀升等,暫無土地開發計劃,少數持分人可向法院申請共有物分割,保障自己權利。 

雖持分不能逕自蓋屋

根據登記簿謄本內的土地所有權部,除非持分人間已有分管協議,否則彼此權利範圍是不分任何一處的。持分範圍較少的民眾,可先跟其餘共有人進行「協議分割」,將權利範圍清楚劃出,協議分割雖無一定的程序步驟,但需經全體所有人明示或默示。鄭文在說,若協議分割失敗,可要求地政機關進行「調解分割」,該單位仍以協調為主,無分割裁決權。
上述分割方式若無法成功,欲分割者可向法院聲請「裁判分割」,法官會依原物分配、變價分配、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等3種方式進行判決。民眾若不願土地分割,也可選擇金錢補償,金額則是由公告土地現值×土地總面積×該戶持分比例。值得注意的是,當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,其他共有人有同一價格的優先承購權利。
有些土地因為位處偏遠,持分人不清楚空地上是否蓋了建築物,若其餘持分人在上頭蓋了房屋,即便是未保存登記的違建,也易影響自身權益。余春慈說,民眾若出售持有未滿2年的房地,但本人、配偶和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有前述「房屋」,多會遭國稅局認定有第2屋而要求繳奢侈稅,「售屋前應先至稅局調閱財產清冊,上頭會註明名下土地上有無建物,並實地前往該地確認有無違建搭設,避免不必要困擾。」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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