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合購避爭議 小心「兩年條款」仍需繳稅  

夫妻合資買房避免日後爭議,可先申請合議登記為共同持有(好房資料中心)

夫妻合購避爭議 小心「兩年條款」仍需繳稅

好房News記者曾威智/整理報導

為了打造一個溫暖的家,不少新婚夫妻傾向合資買房,希望能藉此共同分擔經濟壓力,但房仲業者就提醒,夫妻合資買房可先登記「共同持有」,以避免未來一方私自售屋的情形。此外,不少人認為夫妻互相贈與、回贈能累計奢侈稅的兩年閉鎖期,但國稅局表示,倘若一方持有時間未滿2年出售,仍需申報奢侈稅。

夫妻合購買房衍生的爭議時有所聞,為避免日後產生糾紛,台灣房屋法務專員游璿樺在自由時報中提醒,當夫妻合資買房時,建議可申請合議登記為共同持有,如此一來只要日後售出房屋時,都須經過雙方當事人同意才可執行,自然不會有一方私自售屋的情形,而在銀行貸款方面,也能推舉夫妻信用條件較佳的一方,作為設定義務人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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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,坊間流傳「夫妻回贈售屋」累計超過2年時間就能不必課徵奢侈稅,國稅局表示,根據特銷稅條例規定,「可將贈與配偶前,持有不動產的期間,與其配偶回贈後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。」也就是說,假若是先生贈與給太太,太太再回贈,則必須扣除太太持有期間,才能推算是否已經屆滿奢侈稅閉鎖期。

國稅局舉例,A將2010年1月1日取得的房地產,在隔年10月1日贈與配偶B,B在同年12月1日回贈A,若A在2012年2月1日簽訂契約將房產出售,雖然看似屆滿奢侈稅持有期間限制,但扣除B持有期間2個月,A持有期間僅21個月,未滿2年仍必須申報奢侈稅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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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預備約避奢稅 恐違法

蘋果日報/潘姿羽

    別再上當!民眾購屋若配合屋主簽「預備約」規避奢侈稅,不僅沒保障,還可能涉及協助逃漏稅。《蘋果》接獲讀者吳小姐來信表示,日前看中一間房,賣方為避奢侈稅,要求簽「預備約」並先付訂金,想等2年期限過後再正式簽約。專家提醒,這種行為已違法,賣方遭舉發須補繳稅款,買方也可能因違約捲入民事訴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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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方可能被控違約
  「預備約」並非正式法律用語,「這種契約對交易3方都沒保障。」台灣房屋法務專員游璿樺表示,賣方、買方和仲介以不正當方法避稅,便是逃漏稅。在不動產交易中,若買賣雙方表明交易意願,但尚未簽約,部份業者會提供預定買賣契約書、訂金契約書等,買方先付訂金,擇日再簽正式契約。
  實務上容易遇到買方反悔,要求賣方返還訂金,否則向國稅局舉發屋主規避奢侈稅。游璿樺指出,若雙方協調成功可解除契約,也無逃稅問題,但若賣方不願返還訂金,仍要求簽買賣契約並過戶,賣方有可能遭國稅局追討稅金,又採民事訴訟控買方違約,反過來要求買方賠償違約金,兩敗俱傷。
  國稅局審議三科表示,只要民眾檢舉他人規避奢侈稅,且有提供交易資料,國稅局便會查核,不過若雙方私下協調後取消交易,因房屋並未移轉,便無課稅問題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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